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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终193号

长葛市金桥办事处英刘居委会第七村民组、长葛市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葛市金桥办事处英刘居委会第七村民组,长葛市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葛市睿胜家居有限公司,长葛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金桥办事处英刘居委会第七村民组。住所地:长葛市金桥办事处英刘村。负责人胡喜迎,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江涛,河南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范秀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睿胜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朱晓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孔祥乾,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长葛市八七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尹俊营,该市市长。上诉人长葛市金桥办事处英刘居委会第七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长葛市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葛市睿胜家居有限公司、长葛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葛市金桥办事处英刘居委会第七村民组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葛市金桥办事处英刘居委会第七村民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长葛市金桥办事处英刘居委会第七村民组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凌杰

审 判 员  李兴龙

代理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