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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执344号

陈利平与周安定、孟和白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之四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利平,周安定,孟和白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陈利平申请执行人周安定、孟和白拉申请执行人陈利平与被执行人周安定、孟和白拉执行一案,(2015)科民初字第3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和白拉的账号(62218819XXXXXXX1943)在你处存款。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9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金锁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辛瑞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