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焦明建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52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段海鲁
审 判 员 张 克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焦明建 微信公众号“”
李某某与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焦明建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52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段海鲁
审 判 员 张 克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焦明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