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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528号

李某某与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焦明建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52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段海鲁

审 判 员  张 克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焦明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