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1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市安驾庄镇下江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吉明,村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玉。
上诉人肥城市安驾庄镇下江庄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秀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肥城市安驾庄镇下江庄村民委员会���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肥城市安驾庄镇下江庄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肥城市安驾庄镇下江庄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仉 磊
审 判 员 张立胜
代理
审判员 邢友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