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齐路恩,男,汉族,1957年1月27日出生,河北省南宫市凤岗办事处齐屯180号。被执行人吴录军,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大营镇黄路村人。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1121民初第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录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3044.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