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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1121执437号

齐路恩与吴录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路恩,吴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齐路恩,男,汉族,1957年1月27日出生,河北省南宫市凤岗办事处齐屯180号。被执行人吴录军,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大营镇黄路村人。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1121民初第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录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3044.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