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1314号原告肖发英,女,193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委托代理人陈亲亮,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云生,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谢春文,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谢春武,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谢菊芳,女,成年,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发英诉被告谢云生、谢春文、谢春武、谢菊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发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肖发英负担。
审判长 欧阳爱珠
审判员 王 义 善
审判员 李 文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廖 玲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