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2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树刚,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委托代理人于春峰、吴建生,沧州市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兴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78218-4。负责人徐国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紫晔、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树刚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兴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常秀良
审判员 赵文甲
审判员 刘晓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苏志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