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2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明,男,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瑞金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璐燕,女,198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瑞金市。
上诉人熊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5)赣民二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7月10日上诉人熊明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熊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施 赛
代理
审判员 谢茂文
代理
审判员 杨冬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