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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民终2483号

杨璐燕与熊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熊明,杨璐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2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明,男,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瑞金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璐燕,女,198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瑞金市。

上诉人熊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5)赣民二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7月10日上诉人熊明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熊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施 赛

代理

审判员  谢茂文

代理

审判员  杨冬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