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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2568-1号

原告付现民、张桂明与被告付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现民,张桂明,付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568-1号原告付现民,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13号2栋3单元2楼3号。原告张桂明,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13号2栋3单元2楼3号。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驰,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蕾,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侯区玉林南路13号2栋3单元2楼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现民、张桂明与被告付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现民、张桂明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现民、张桂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现民、张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5元,减半收取1607.5元,保全费1249元,共计2856.5元,由原告付现民、张桂明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闵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