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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123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刘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刘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2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王百荣,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嵘,重庆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英,女,汉族,1984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刘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刘英的起诉。

审 判 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阳文敏

书 记 员  罗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