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0321号原告阮珍东,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被告广州市井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明德街29号2层。法定代表人陈六君。被告广州市博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村一社工业区自编259号。法定代表人陈育钦。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珍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邱碧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燕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