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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0321号

阮珍东与广州市井雅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博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阮珍东,广州市井雅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博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0321号原告阮珍东,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被告广州市井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明德街29号2层。法定代表人陈六君。被告广州市博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村一社工业区自编259号。法定代表人陈育钦。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珍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邱碧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燕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