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8897号
原告:梅森,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鹏,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悦,职务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宇航,男,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梅森诉被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鹏、被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宇航、寿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梅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恺英公司退还梅森支出的游戏款175,623元,并承担因欺诈而应赔偿梅森三倍的游戏款526,869元。事实和理由:梅森为恺英公司运营的游戏斩龙传奇网络游戏的玩家,梅森申请账号为lhXXXXXXX,在游戏中共消费175,623元。恺英公司为了达到诱骗梅森在游戏中不断投资的目的,用公司内部人员开设的游戏玩家,在游戏中与梅森的战队进行对打,恺英公司内部号所有道具和元宝都是公司内部发放,而梅森对此并不知情,为此梅森无休止的投资游戏装备和购买游戏元宝。梅森认为,恺英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梅森为此曾经找到恺英公司说明此事,并要求恺英公司对此进行说明解释并作出道歉,但是恺英公司毫无诚意。恺英公司辩称,恺英公司系网络游戏《斩龙传奇》的独家运营商,恺英公司不存在梅森诉称的行为,恺英公司的后台服务器也无法查询到账号为lhXXXXXXX的玩家,该玩家是在游戏的联营平台上玩的游戏,我方认为杜金英未与我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故请求判令驳回梅森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恺英公司是网络“斩龙传奇”游戏营运商。梅森为网络游戏斩龙传奇玩家,注册账号为lhXXXXXXX。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证明外,另有系争账号登录游戏之网页截屏等证据予以证明。审理中,梅森表示,其取得了恺英公司涉案游戏联运后台的登陆账号和密码,并当庭演示登陆过程,网址为http://op.zlc1.521g.com/main/default,账号密码均为:XXXXXXXX。登陆后在“平台管理”一栏中有元宝资源申请一栏,内容如下文字:“《斩龙传奇》平台内部账号资源申请规则流程:1.每个平台内部账号每个区服不得超过5个;2.每个新服开启审批发放50万元宝。此50万元宝为每个新服开区消费引导、线上活动刺激等各项新服厂商支持资源;3.其他内部账号资源每周审核发放一次,发放资源数额为所在区服的充值数据的50%。每周审核时间为周五18:00;4.内部账号申请发放的资源只供内部人员使用,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交易给玩家。申请的元宝只能在商城、任务等自身账号消耗,不允许使用申请的元宝购买摆摊物品、购买商城装备、道具交易给他人等行为;……”梅森提交光盘一张,并当庭演示,梅森表示梅森及游戏中的队友均在游戏的254服务区,该光盘中的表格中显示的“金灬典”、“武逆丶紫默”、“武逆丶战少”、“武逆丶笑倾城”、“武逆丶大老虎”、“武逆丶阿紫”为恺英公司的内部账号,并对应显示了恺英公司向内部号发放的红利,包括元宝和道具,审核人为方某系恺英公司的总监,资源名称就是其发放的道具。梅森另表示,其中另一份表格文件中显示的是201区及其他服务区的内部账号及发放元宝的情况,显示的审核人也是方某。表格中的审核人金峰也是恺英公司方的一名总监。梅森表示,表格中的内容系通过恺英公司联运后台登陆后取得,但是因为后来游戏的服务器合区了,现在的联运后台登陆后无法显示出254区的情况了。梅森另提供充值记录表格一份,梅森表示该份充值记录系梅森用恺英公司的内部账号查询所得。恺英公司表示,对梅森当庭演示的网站不予认可,表示梅森演示的网站存在仿冒可能。恺英公司另表示,其运营游戏过程中会对有些账号作出特殊安排,如给一些账号提供福利、免费发放元宝、道具等游戏资源,免费发放福利主要是如下原因:1.服务器出现故障导致玩家道具出现损失时,需要对玩家进行整体补偿;2.单个用户的账号如果出现问题,在恢复账号时也会发放福利;3.游戏中充值较多的VIP玩家,往往会额外发放福利;4.在服务器合并(即“合服”)过程中,对在后开设的服务器中被合并到先期开设的服务器中的玩家而言,因为他们进入游戏时间较晚,往往其层级较低、元宝道具等游戏资源比不上先期开服的玩家,这时运营商会在“合服”时对后开放的那些层级较低的玩家发放福利,以进行平衡。恺英公司另表示,方某系恺英公司员工,金峰系网络游戏《斩龙传奇》的开发商上海重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对于梅森提供的充值记录,恺英公司表示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恺英公司为涉案网络游戏《斩龙传奇》独家运营商,梅森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为网络游戏《斩龙传奇》玩家,现恺英公司以梅森为联营游戏平台玩家为由辩称其与梅森未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恺英公司既然为网络游戏《斩龙传奇》的独家运营商,也没有提供其所述联营游戏平台的任何信息,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认定梅森与恺英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现梅森认为恺英公司存在通过内部账号与梅森方对战,刺激、诱导梅森充值消费的行为,
本院认为,梅森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恺英公司存在利用内部账号参与游戏与梅森方对战,刺激梅森方消费的行为。网络游戏系自愿之娱乐行为,在游戏中充值购买游戏装备并非玩游戏必需之行为,且梅森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充值数额及充值行为与恺英公司内部账号的游戏行为有关,梅森的游戏行为及为玩游戏的充值行为系持续、多次之过程,即使梅森充值行为受有恺英公司之影响,梅森仍无法证明其充值行为中何者为正常的游戏充值,何者为受到恺英公司诱导而充值。综上所述,本院对梅森的各项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梅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25元,减半收取计5,412.5元,保全费4,033元(梅森已预缴),由梅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