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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行审172号

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2行审172号申请人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玉荣,主任。委托代理人鲁永滨。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卫计征决字(2015)第0014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该决定向当事人送达的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当事人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收到该决定书次日起六个月内。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本案的申请,现已超出法定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荥卫计征决字(2015)第0014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闫志恒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张万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冉锦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