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2584号申请执行人李杭波被执行人李国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0048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国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国雄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国雄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李国雄(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8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蓝天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