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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484号

成都昆轮轮胎有限公司、谢洪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昆轮轮胎有限公司,谢洪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484号申请人成都昆轮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大湾村五组成都大湾轮胎市场D区6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972928935。法定代表人邱述国。委托代理人梁志刚,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谢洪熙,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昆轮轮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洪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昆轮轮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谢洪熙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昆轮轮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谢洪熙名下价值30000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唯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