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川1921执恢343号 通江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永川与被执行人任搏、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3)通执字第377号和(2016)川1921执恢34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将被执行人任搏挂靠浙江省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修建通江县石牛嘴大桥工程在你单位应领的工程款(含质保金、审计金)中划拨537522.17元到本院指定账户。 开户名: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户。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红星路支行。 附:1、(2013)通执字第377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2.(2016)川1921执恢34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3、(2013)巴中民终字第55号民事书副本一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本院地址:四川省通江县 联系人:石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