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1324号原告内蒙古新福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四玉,住乌海市海南区祥和小区物业办公室。委托代理人张有才,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王三林,女,汉族,现住乌海市。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内蒙古新福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内蒙古新福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宏霞
二0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