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68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卢战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亮,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范利花,女,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尹素香,女,1955年8月19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李宝林,男,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二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亮、范利花、尹素香、李宝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亮、范利花、尹素香、李宝林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亮、范利花、尹素香、李宝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宝林在济源市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宝林所有的位于济源市房屋。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