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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1681-2号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亮、范利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亮,范利花,尹素香,李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68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卢战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亮,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范利花,女,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尹素香,女,1955年8月19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李宝林,男,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二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亮、范利花、尹素香、李宝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亮、范利花、尹素香、李宝林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亮、范利花、尹素香、李宝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宝林在济源市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宝林所有的位于济源市房屋。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