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马恒益,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塔山镇。被执行人马红星,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塔山镇。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红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马红星的银行存款4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