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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2072-1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谷晓光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谷晓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072-1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

被执行人:谷晓光,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来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谷晓光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6)鲁0683行审488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谷晓光名下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