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刑初31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于湖南省永顺县,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彭某来到兰溪市上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工具将一楼厨房防盗窗户撬掉,进入室内翻找财物。未盗得任何财物。2、2015年1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彭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开化村苍园巷10号,用工具将一楼厨房防盗窗栅搞弯,后爬窗进入室内,盗得LV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3、2015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高田塍村快下自然村5号,用工具将防盗窗撬掉,后爬窗进入室内,盗得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4、2015年2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彭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琅琊塍村礼益塘自然村29号,用工具将一楼屋后防盗窗栅撬掉,后爬窗进入室内,盗得剃须刀一把、收音机一台和现金人民币400元。5、2015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芦头村幽兰里自然村35号,用工具将防护栏撬掉,后从窗户爬入客厅,盗得一台价值人民币3544元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和六包价值人民币480元的软壳中华香烟。6、2015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来到兰溪市梅江镇潘宅村潘宅101号,用工具将一楼屋西侧门锁撬掉,后从门进入室内翻找财物。未盗得任何财物。7、2015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来到兰溪市梅江镇潘宅村潘宅102号,用工具将仓库后面的窗户撬掉,后爬窗进入室内翻找财物。未盗得任何财物。8、2015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来到兰溪市香溪镇洲上村洲上北区81号,用工具将防盗窗户撬掉,后爬窗进入室内,盗走一辆电动自行车。9、2015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下窑村,用手推门的方式进入房间内,盗得人民币600余元,牛奶、白酒等物品。10、2015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让长村,用工具将一楼窗户撬掉,后爬窗进入室内,盗得拎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700余元、茶叶一盒。11、2015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古方一村,用工具将窗户撬掉,爬窗进入室内,盗得一辆价值人民币704元的电瓶车、手机一只及现金人民币700余元。12、2015年6月上旬一天凌晨,被告人彭某来到兰溪市上华街道方家村方家48号,用工具将围院子的铁篱笆破坏掉,进入院子后准备将房间的防盗窗撬掉,但未成功,未盗得任何财物。13、2015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来到兰溪市上华街道马达新区1号,用工具将防盗窗户撬掉,后爬窗进入室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及香烟数十包。能鉴定价值的香烟加盗得的现金人民币总价值4365元。14、2015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来到兰溪市上华街道方家村方家66号,用工具将防盗窗户撬掉,后爬窗进入室内,盗得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400元。15、2015年6月20日左右一天凌晨,被告人彭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长山乡长山三村龙山南路20号,用工具将防盗窗栅撬掉,后爬窗进入室内。未盗得任何财物。16、2015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来到兰溪市上华街道里宅村后黄374号,用工具将防盗窗户撬掉,爬窗进入室内,盗得钱包一只和两包香烟,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彭某在永顺县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洪某、胡某、杨某、张某、滕某、陈某甲、王某、金某、潘某、宋某、童某、徐某、于某、陈某乙、黄某、郑某的陈述,辨认、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归案经过,前科资料,人口信息,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部分事实系未遂,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31日至2017年7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彭某将扣押的违法所得退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赖樟洪
人民陪审员 龙 霞
人民陪审员 田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张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