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387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伟荣,男,1992年2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和抢夺罪于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胡维辉,男,1995年12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和抢夺罪于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6)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伟荣、胡维辉犯抢劫罪和抢夺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厚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伟荣、胡维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15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胡伟荣驾驶无牌红色男庄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胡维辉窜至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西沟市场附近,由被告人胡维辉推倒驾驶电动车经过该处的被害人胡某燕,劫走被害人胡某燕挂在车头的黑色挎包(内有价值人民币330元的红米NOTE1型手机1部、银行卡1张、身份证1张)。案发后,赃物红米NOTE1型手机1部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胡某燕。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伟荣、胡维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发案现场、赃物拍照,证人胡某斌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燕的陈述和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抢夺事实2015年1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胡伟荣驾驶无牌红色男庄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胡维辉窜至潮南区峡山街道董塘村金城东一区一街12号附近,由被告人胡维辉夺取驾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李某挂在车头的手提包(内有人民币700元、小米牌手机NOTELTE1部、黄金项链1条、黄金吊坠1块、黄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1枚等财物)。经鉴定,涉案小米牌手机NOTELTE1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黄金项链1条,价值1973.96元;黄金吊坠1块,价值539.24元;黄金手链1条,价值2098.4元;黄金戒指1枚,价值846.68元,共价值人民币6558.28元。2015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在潮南区峡山街道汕尾居委香城住宿406房中抓获被告人胡伟荣、胡维辉,并从被告人胡维辉处扣押赃物红米NOTE1手机1部、小米牌NOTELTE手机1部,从被告人胡伟荣处扣押作案工具无牌红色男庄摩托车1辆。案发后,赃物小米牌手机NOTELTE1部、黄金项链、黄金手链各1条、黄金吊坠1块、黄金戒指1枚均已发还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伟荣、胡维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发案现场、赃物、作案工具拍照,监控视频截图,峡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材料,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徐某果、杨某华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和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伟荣、胡维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已构成抢劫罪;还结伙驾驶机动车辆,采用乘人不备的手段,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伟荣、胡维辉犯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伟荣、胡维辉在抢劫、抢夺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胡伟荣、胡维辉均自愿认罪,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分别对被告人胡伟荣、胡维辉所犯抢劫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所犯抢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伟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胡维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伟贤
人民陪审员 申剑锋
人民陪审员 吴国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4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