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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执504号

刘天富与邢煜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天富,邢煜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刘天富,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泽州县大阳镇人,农民。被执行人邢煜霖,女,1974年1月8日生,汉族,泽州县大阳镇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天富与被执行人邢煜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6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邢煜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天富借款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日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刘天富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天富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5执50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申请执行人刘天富自愿负担,且已交纳。(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程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 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