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699号之一原告萍乡市三虎炭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跃进北路汇蓝国际17层1718室,组织机构代码:58924949-X。法定代表人段金堂,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彦君,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青洋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马屯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0198149-X。法定代表人孙福青,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市三虎炭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青洋密封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萍乡市三虎炭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元、保全费1171元,由原告萍乡市三虎炭黑有限公司担负。
审 判 长 霍红霞
审 判 员 孙慧娟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长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