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6465号之一
原告:广东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扶伟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雪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志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柳,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原告广东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柳居间某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广东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柳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某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广东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剑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慧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