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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刑初363号

毛水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毛水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2刑初363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水来,男,1990年8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抓获羁押,4月20日被刑事拘留,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6〕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水来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汉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水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间,被告人毛水来为骗取他人钱财,在聊天交友软件上化名为“郗文文”,伪装成女性,与被害人吴某1聊天交友。在取得吴某1的信任后,被告人毛水来谎称欲到泉州找吴某1,以需要路费、在途中生病需要医药费等为由,要求吴某1将钱汇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内。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1月3日间,被害人吴某1在鲤城区江南街道笋江花园城等地汇款至被告人毛水来提供的卡号为62×××72的农业银行卡,累计共计人民币10802元。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毛水来在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06号光闵网络会所被抓获。从被告人毛水来处扣押到作案工具银行卡1张、手机1部。同年4月20日,被告人毛水来被押解至泉州。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水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说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面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银行卡账户明细、转账明细、QQ聊天记录、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人蒋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认罪认罚承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毛水来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水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毛水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和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水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毛水来退出赃款人民币10802元,赔偿被害人吴俊杰。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行卡1张、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少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