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621号原告吴淑芹,女,194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原告张强,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学校管理员,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刘祚宾,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丁娟,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国平住址:莫旗尼尔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淑芹、张强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淑芹、张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中华保险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淑芹、张强要求撤回对中华保险公司的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芹、张强撤回对中华保险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9元,由原告吴淑芹、张强承担。
审判员 景 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宁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