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5797号原告赵文占,男,1976年6月1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内蒙古库不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高升吉,经理。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定代表人王燕霖,经理。被告XX平,男,1971年出生,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第三看守所。
原告赵文占与被告内蒙古库不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赵文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文占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迟玉青
代理
审判员 张俊青
人民陪审员 刘继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