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615~6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被执行人绍兴高新区纯开娱乐城(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胜利东路***号。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来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绍兴高新区纯开娱乐城(普通合伙)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民初308~3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高新区纯开娱乐城(普通合伙)银行存款人民币1484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立刚
代理
审判员 毛巨波
代理
审判员 郑杭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