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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480号之三

谢雪梅与黄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雪梅,黄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4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谢雪梅,女,1968年9月21日生。被执行人黄辉,男,1982年9月5日。关于申请执行人谢雪梅与被执行人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3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谢雪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辉名下有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辉银行存款金额5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庆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新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