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财保321号
申请人:梁艳玲,女,汉族,1968年5月17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
申请人:丁配华,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梁艳玲与被申请人丁配华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
申请人梁艳玲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丁配华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艳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丁配华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号)。
二、查封担保人梁艳玲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号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