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3财保321号

梁艳玲与丁配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梁艳玲,丁配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财保321号

申请人:梁艳玲,女,汉族,1968年5月17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

申请人:丁配华,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梁艳玲与被申请人丁配华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

申请人梁艳玲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丁配华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艳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丁配华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号)。

二、查封担保人梁艳玲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号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