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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3194-2号

张存义、耿桂芝与罗保风、梁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存义,耿桂芝,罗保风,梁玉华,山东景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194-2号申请执行人张存义,男。申请执行人耿桂芝,女。被执行人罗保风,男。被执行人梁玉华,女。被执行人山东景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泰安市东平县。张存义、耿桂芝申请执行罗保风、梁玉华、山东景昌房地产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保风在聊城市电大路桐风家苑A区5栋2单元252号和东昌府区东昌西路26号内4号楼4单元307室有房产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保风所有的在聊城市电大路桐风家苑A区5栋2单元252号和东昌府区东昌西路26号内4号楼4单元307室的房产两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以上查封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