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负责人张可冰。委托代理人吴书锟。被执行人杨树信。被执行人曹晓霞。被执行人张信慧。被执行人王盈盈。被执行人曹振龙。被执行人张香桃。被执行人曹占银。被执行人孙秀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无棣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树信、曹晓霞、张信慧、王盈盈、曹振龙、张香桃、曹占银、孙秀苹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81809.6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81809.67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秘杰云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高文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蔡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