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XX炎,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景泰县。
被执行人:李明德,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景泰县。
被执行人:耿国银,男,1968年12月11日生,住景泰县。
被执行人:闫沛堂,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XX炎与被执行人李明德、耿国银、闫沛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执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炎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3执55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铁
审 判 员 卢昌世
代理
审判员 曾敏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