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91民初784号原告苏红。被告张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法定代表人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红与被告张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红撤回对被告张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红承担。
审判员 王石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君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