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732号
原告:裴建彬,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北)。
被告:张海鹏,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延津县。
原告裴建彬与被告张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2016年8月9日,原告裴建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裴建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裴建彬负担。
审 判 长 唐向辉
代理
审判员 耿 立
人民陪审员 何 敬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