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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732号

裴建彬与张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裴建彬,张海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732号

原告:裴建彬,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北)。

被告:张海鹏,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延津县。

原告裴建彬与被告张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2016年8月9日,原告裴建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裴建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裴建彬负担。

审 判 长  唐向辉

代理

审判员  耿 立

人民陪审员  何 敬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