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王**,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被告刘**,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
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台忠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镇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刘**。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多,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有家庭暴力行为,对家庭不负责任,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9400元。
被告刘**辩称,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就是和家里人有点小矛盾,双方还能在一起生活,为了孩子和家庭的完整,被告还想和原告继续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刘**。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双方夫妻感情出现不睦。2016年7月,原告起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我院调解未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的情况做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生育有子女,双方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为双方提供一个挽救婚姻和慎重考虑的机会,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要求与被告刘**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台忠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蒙浪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