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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125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较场口支行与傅华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较场口支行,傅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2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较场口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95497B。负责人袁毅,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嵘,重庆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立,重庆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华平,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较场口支行诉被告傅华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较场口支行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傅华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较场口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傅华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较场口支行撤回对被告傅华平的起诉。

审 判 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阳文敏

书 记 员  罗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