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05民终1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罗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辉,系谢罗义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安,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辉,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五谷杂粮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金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谋,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罗义因与被上诉人刘军德、湖南五谷杂粮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罗义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罗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准许谢罗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共计10000元由上诉人谢罗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彭莎娜
审 判 员 刘新军
代理
审判员 刘正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瑶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