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3民初1249号原告陈成山,男,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山东东阿人,农民,现住尉犁县。被告周小红,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甘肃临洮县人,个体,现住尉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山诉被告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成山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侯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胥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