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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3民初1249号

陈成山与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成山,周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3民初1249号原告陈成山,男,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山东东阿人,农民,现住尉犁县。被告周小红,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甘肃临洮县人,个体,现住尉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山诉被告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成山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侯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胥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