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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1271号

原告雒东海诉被告连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雒东海,连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1271号

原告:雒东海。

被告:连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雒东海诉被告连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状中所述被告的地址错误,原告经本院告知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雒东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向原告雒东海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雒焕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国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