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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962号

姜燕、马鉴塬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第二村民小组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燕,马鉴塬,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第二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962号申请执行人姜燕。申请执行人马鉴塬。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第二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第二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第村民小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闫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