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民终913号

祝保良与赵汉东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祝保良,赵汉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9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祝保良。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汉东。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祝保良与被上诉人赵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祝保良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祝保良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祝保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取40元,由上诉人祝保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陈 芹

代理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哓曼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