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9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祝保良。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汉东。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祝保良与被上诉人赵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祝保良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祝保良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祝保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取40元,由上诉人祝保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陈 芹
代理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哓曼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