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078号
原告:刘某(曾用名林林),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庆美,安徽省利辛县王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汉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