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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078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078号

原告:刘某(曾用名林林),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庆美,安徽省利辛县王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汉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