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8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甲。法定代理人余某乙。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余某甲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抚养费纠纷的本院(2016)湘1128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1128民初332号民事判决的宋某某给付余某甲2015年7月抚养费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来自
(2016)湘1128执179号余某甲与宋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8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甲。法定代理人余某乙。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余某甲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抚养费纠纷的本院(2016)湘1128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1128民初332号民事判决的宋某某给付余某甲2015年7月抚养费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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