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标题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2016)冀04民终2772号拟稿人王志平领导批示庭长:月日合议庭拟稿时间院长:月日共印份数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冀04民终2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华信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富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书龙,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山,男,汉族,1952年9月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上诉人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志平
代理
审判员 张增民
代理
审判员 郭晓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