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216号原告陈华堂。被告申春阳。被告申小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堂诉被告申春阳、申小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永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