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6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493号。负责人肖金萍,行长。被告李红星。被告李建忠。被告田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与被告李红星、李建忠、田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李红星所有的位于随州市东城青年路东端(金色港湾)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随州市房预城区字第2011078**)予以查封;
二、将被告李建忠所有的位于随州市南郊和平村二组1幢1-4层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随州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定刚
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
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