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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怀德镇人民政府异议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公主岭市怀德镇人民政府,唐晟滨,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马维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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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异15号分管院长审批庭长  审批异议人:公主岭市怀德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镇长。

委托代理人:高源,公主岭市怀德镇纪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马立明,公主岭市怀德司法所所长。

申请执行人:唐晟滨,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于莹,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长文,长春市汇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双辽市郑家屯。

被执行人: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维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维光,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第三人:公主岭市怀德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华,镇长。

委托代理人:高源,公主岭市怀德镇纪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马立明,公主岭市怀德司法所所长。本院依据本院(2014)二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执行唐晟滨与被执行人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光公司)、马维光、第三人公主岭市怀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怀德镇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怀德镇政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怀德镇政府称,2015年1月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在做执行笔录时,已明确告知怀德镇政府与汉光公司债权债务不清,已口头提出异议,并记入执行笔录。请求撤消本院(2015)二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对其不予执行。并提交2015年1月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笔录复印件一份。申请执行人唐晟滨称,(2015)二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并提交2012年6月27日怀德镇政府与汉光公司签订的《关于解放路、健康路及前街拓宽占道拆迁补偿费用的还款协议》一份,证明怀德镇政府于2012年6月27日,就已与汉光公司算清欠款数,欠其28000132元。经审查查明,2015年1月4日,因被执行人汉光公司未履行(2014)二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唐晟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1月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唐晟滨与被执行人汉光公司、被执行人马维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怀德镇政府送达了(2014)长执字第362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怀德镇政府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汉光公司在怀德镇政府到期债务14000000元,逾期不履行又未提出异议,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执行人员取了怀德镇政府工作人员笔录。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送达15日后,怀德镇政府未向吉林省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亦未按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将所欠汉光公司的140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而是于2015年3-6月间,擅自替汉光公司代缴税款、代付天然气工程款、代付动迁费等共计27813484.80元。2015年3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2014)长执字第362号执行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将上述两件执行案件合并执行。2016年6月17日,因怀德镇政府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本院将怀德镇政府列为第三人,作出(2015)二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对被执行人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怀德镇政府到期债权中的1400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2、查封、冻结、划拨第三人怀德镇政府银行存款;扣留、提取第三人怀德镇政府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第三人怀德镇人民政府财产价值1400万元人民币。2016年6月23日,本院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关于“取消了乡镇财政在金融机构自行开立的所有账户,由县(市)财政在乡镇所在地金融机构为各乡镇统一开设账户,并坚持乡镇财政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乡镇政府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政府享有和承担”的规定,又作出(2015)二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划公主岭市怀德镇财政所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000000元。2016年6月27日,本院依据(2015)二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2015)二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公主岭市怀德镇财政所银行账户。2016年6月27、28两日,分别冻结了公主岭市怀德镇财政所在银行的201101012、201101013、201101014、201101015、2201626238058031032等五个银行账户。2016年7月27日,根据办案需要,本院裁定��除对公主岭市怀德镇财政所在银行的201101013、201101015、2201626238058031032等三个银行账户的冻结。实际冻结201101012、201101014两账户资金5607257.15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异议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在2015年1月9日执行笔录中,怀德镇政府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欠是欠,但欠多少还不清楚,我们得找马维光,与他算清楚”,办案人员告诉他“政府与马维光算清楚后,确定好钱数,就不要给马维光了,直接汇到法院账户”,怀德镇政府工作人员回答说“好,法院最好给我们政府下个协助执行通知书,我们配合法院执行”。早在2012年6月27日,怀德镇政府与汉光公司签订的《关于解放路、健康路及前街拓宽占道拆迁补偿费用的还款协议》中,已明确欠款28000132元,却在法院执行笔录中说欠多少不清楚,在告知其算清楚后直接汇到法院时,亦表示同意了��因此,异议人称其在执行笔录中已提出“欠多少还不清楚”是口头异议,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能认定为是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的异议。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二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公主岭市怀德镇人民政府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范北捷

审判员闫洪义

审判员屈永泽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