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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852号

刘红侠与翟少辉、王亚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红侠,翟少辉,王亚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民初2852号

原告(反诉被告):刘红侠,女,1982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少辉,男,1983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夏浩,利辛县旧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王亚茹,女,1990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夏浩,利辛县旧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26318384N(1-1)。

负责人:胡大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全中,公司员工。反诉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利辛县。

负责人:张洪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红侠与被告翟少辉、被告王亚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王亚茹对原告刘红侠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刘红侠的委托代理人李伟进、被告翟少辉、被告(反诉原告)王亚茹的委托代理人夏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全中、反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红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修车费、施救费、车辆贬值费计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04月25日9时20分,张飞飞驾驶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路交叉路口处直行,遇翟少辉醉酒驾驶的皖S×××××号小型轿车沿建设路由南向北直行,两车交叉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利辛县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张飞飞与被告翟少辉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由于皖S×××××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为此,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翟少辉、被告王亚茹辩称:1、原告主张的3万元费用过高,修车费只是17678元,评估费、施救费共计900元,要求车辆贬值费没有法律依据。2、被告翟少辉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因被告翟少辉系饮酒,而非醉酒,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不足的部分再由被告翟少辉按50%赔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辩称:1、翟少辉醉酒驾驶,依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条例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第18条,醉酒驾驶,交强险不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的损失在商业险也不应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一部分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3、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评估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范围。4、被保险系人王亚茹没有及时向答辩人报案,其应依照保险条款和合同约定提供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并予以报案。反诉原告王亚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反诉人共同赔偿反诉原告修车费、车辆贬值费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04月25日9时20分,翟少辉驾驶的皖S×××××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系反诉人,沿建设路由南向北直行,遇张飞飞驾驶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系刘红侠,沿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路交叉路口处直行,两车交叉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利辛县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张飞飞与被告翟少辉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评估,修理费25000元,该车由于损坏维修导致贬值10000元,由于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投保,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或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反诉人刘红侠承担。反诉被告刘红侠辩称:1、刘红侠所有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反诉人损失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2、反诉人请求过高,请法庭对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反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辩称:1、反诉人主张的皖S×××××号车辆的车损不客观,对没有损坏的部件进行评估,且评估中的配件价格明显高于4S店的市场价。2、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款的规定,第三者财产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反诉人主张的贬值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3、诉讼费及评估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原告刘红侠提交的原告身份证、驾驶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施救费发票和反诉原告王亚茹所举的王亚茹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刘红侠所举的评估报告和反诉原告王亚茹所举的评估报告,由于均系具有评估质证的评估机构作出,本院予以采信。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04月25日9时20分,张飞飞驾驶原告(反诉被告)刘红侠所有的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路交叉路口处直行,遇翟少辉饮酒驾驶被告(反诉原告)王亚茹所有的皖S×××××号小型轿车沿建设路由南向北直行,两车交叉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后作出第341623720160144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张飞飞与被告翟少辉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上述事实,由于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05月04日由张飞飞委托江苏省方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刘红侠所有的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失进行评估,评定为19678元,评估费900元;市场贬值9833元,评估费400元;施救费309元。2016年04月28日由利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委托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王亚茹所有的皖S×××××号小型轿车的损失进行评估,评定为22165元,评估费1550元。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侠所举的评估报告与反诉原告王亚茹所举的评估报告均系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本院均予以采信。另查明,原告(反诉被告)刘红侠所有的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07月08日至2016年07月07日24时止,不计免赔)。被告(反诉原告)王亚茹所有的皖S×××××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07月31日至2016年07月30日24时止,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等权利时,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利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41623720160144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飞飞与被告翟少辉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任划分明确,应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本案的实际酌定原告(反诉被告)刘红侠作为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的损失为:车损19678元,评估费900元;市场贬值9833元,评估费400元;施救费309元。被告(反诉原告)王亚茹所有的皖S×××××号小型轿车的损失为:车损22165元,评估费1550元。反诉原告王亚茹请求反诉被告刘红侠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赔偿车辆贬值费,由于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被告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应按照事故责任大小进行分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原告(反诉被告)刘红侠车损人民币2000元,不足部分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但被告翟少辉饮酒驾驶车辆,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翟少辉按事故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翟少辉承担原告刘红侠的车损(19678元+309元-2000元)×50%=8993.5元、车辆贬值9833元的50%即4916.5元,合计13910元。反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反诉原告王亚茹车损2000元,不足部分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承担50%即(22165元-2000元)×50%=10082.5元。综上所述,对原告刘红侠和反诉原告王亚茹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刘红侠和反诉原告王亚茹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刘红侠车损2000元;

二、被告翟少辉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刘红侠的车损8993.5元、车辆贬值损失4916.5元,合计13910元;

三、反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反诉原告王亚茹车损2000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反诉原告王亚茹车损10082.5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刘红侠、反诉原告(被告)王亚茹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反诉费188元,评估费2850元,合计31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红侠负担1594元;被告翟少辉负担15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群

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

人民陪审员  陆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更多数据: